(a)包装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家产品质量的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产品包装上的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应有检验证书。
2.产品名称、工厂名称和地址用中文标注。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产品必须用中文标明。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注产品规格和等级,标注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4.限制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包装食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储存期限。
5.对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标签说明。
6.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注为(注册)或“注”。
7.如果已经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可以在产品上注明。
8.制造商应在包装(产品或其说明)上标明标准的代码、编号和名称。
9.对于获得国家相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资质认证标志。
10.条形码——国家技术监督局明确规定,所有进入市场的商品都必须有条形码。
(二)包装设计的特殊规定
1.瓶装啤酒在玻璃上应标有“不要砸,防止爆破”等相关警示字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包装在玻璃瓶中的啤酒应当标注“请勿撞击、防止爆炸”等相关警示。
2.“新鲜”这个词不能随便用
新规要求预包装食品热加工后的产品名称不得命名为“鲜XX”。加热到75-80的巴氏杀菌奶和137瞬间加热杀菌的常温奶,消费者经常饮用,已经不能称之为“鲜奶”。
比如有的商家把只有部分果汁的饮料称为“鲜果汁”,未来“鲜”字可能会在大多数果汁饮料的标签名称中消失。
3.酒瓶上应印有“饮酒过量,有害健康”等警示标志
根据规定,酒精浓度大于0.5%的饮料,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等。应有类似“过量饮酒有害健康”、“饮酒后请勿驾驶”、“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警告。这一次,饮料和葡萄酒标签上警示标志的要求属于国家对产品的强制性标准。
(3)包装设计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2006年10月,两项新的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俗称“生鲜禁止令”)将正式实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食品不得上市销售。
1.标签名称必须为真
新规要求标签上可以使用“新名称”、“陌生名称”和“音译名称”,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同名称必须在显示名称的相邻部分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规定名称的,必须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通用名称,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比如“酸奶”标签要用同样大小的字标注,将其真实属性名标注为“酸奶”。
2.外语应该比汉字小
新规要求,除注册商标外,食品预包装必须使用规范汉字,而印刷书籍中的拼音、外文或国字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如进口食品外包装大于20平方厘米的,标明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厘米。标签中的汉字必须与外语紧密对应,汉字不应少于对应的外语。
3.无法粘贴生产日期
新规要求食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即生产商生产的成品通过工厂检验的日期
比如有些企业生产的产品是2005年5月1日密封、灭菌、冷却,检验需要5天,但生产日期却打印为2005年5月10日。*后在5月8日在零售店销售。这种情况是假的生产日期,企业应该受到惩罚。为防止经销商更改生产日期,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必须打印或印刷在包装上,不能直接用一张胶带粘贴。
4.转基因食品必须标明
新规要求,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列出的所有食品都必须贴上“转基因食品”的标签。
例如,常见的转基因食品主要包括大豆粉、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菜粕、新鲜番茄和番茄酱。
转基因大豆制成的油的标签上也应标明“转基因大豆油”字样。
5.暗示功效的语言不能使用
根据新规,特殊膳食用途的食品(如婴儿食品、糖尿病食品)必须贴上营养成分标签,即营养标签。不得标注的内容包括:对某种疾病的“预防”或“治疗”。
比如,不能在食品标签上标注“返老还童”“延年益寿”“乌发白发”“蛀牙”“抗癌治疗”“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廷食品”等类似字样;食品名称前面也不能有药品名称或药品图形,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功能。
6.写出防腐剂的具体名称
新规定要求,在添加加工食品时,食品成分表中的所有成分都应按降序排列。
比如水在饮料中占比很大,以后一定要标注;甜味剂、防腐剂和着色剂应标有特定名称或特定代码。
新规定要求婴儿配方奶粉应该标明营养成分、热量和食物